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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有关政策的通知》


盘医保发〔2021〕2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就医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医保中心:

  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满足广大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服务需求,现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行异地就医但未办理自行异地就医备案的,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高额补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待遇标准较已办理自行异地就医备案的待遇标准下调5%,起付标准为1500元/次。

  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已办理自行异地就医备案的,住院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0%,起付标准为2500元/次;自行异地就医但未办理自行异地就医备案的,住院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5%,起付标准为2500元/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我市正常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支付。

  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等异地就医备案后,备案地医疗保险待遇按参保地就医相关政策执行(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同时享受参保地和备案地持卡直接结算待遇;因患结核、病毒性肝炎、精神病异地就医时,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相关规定的通知》(盘医保发【2021】5号)相关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之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