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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有关政策的通知》

盘医保发〔2021〕2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标准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医保中心:

  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现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各类癌症患者因癌症手术放化疗在我市住院的,年度首次起付标准按照参保类别对应的住院起付标准政策执行,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为零(非因癌症手术或放化疗住院除外)。

  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地、异地发生的住院次数(含生育住院),均累计计入当年住院次数。当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参保类型规定的当次本地或异地就医起付标准政策,应当年度累计住院次数计算。参保患者年度内以不同参保类型住院的次数累计计算。

  三、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助的累计计算。

  四、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我市区域内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75%,退休人员80%。

  五、取消城乡居民医保“两病”政策的购药单位备案管理制度,享受“两病”待遇人员可自由在我市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购药,并享受“两病”待遇。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之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